431家“散乱污”企业完成整治

发表时间:2018-01-31 来源:

  推进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一环。自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以来,我市按照时间节点和治理标准,聚焦重点领域抓问题、瞄准病根开药方,全力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 截至目前,我市431家“散乱污”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治, 其中关停取缔类354家、整合搬迁类3家、整治改造类74家。

  加快分类处置 “散乱污”企业。 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 市去产能、 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 核定企业名单, 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 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 列入关停淘汰的, 实施 “两断三清”,挂账销号, 严禁供水、 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的,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列入整治改造的, 按照发展规模化、 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 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

  统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制定“散乱污” 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 挂牌督办,实施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 企业, 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实施全面提升改造,确保达到环保要求;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

  加大执法检查和督查力度。为确保“散乱污”整治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切实督促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市政府成立了12个督查组, 在攻坚行动开展期间,对全市各县区开展为期6轮的专项督查,并从全市环保系统抽调工作人员分赴各县区开展专项督查。我市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作为秋冬季专项攻坚行动重点内容, 全面排查环境隐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推动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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