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

发表时间:2023-05-25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近日,市民张女士反映她居住在桥西区平门一带的一个独栋楼,目前,由于该楼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用完,居住在顶层的住户想修缮屋顶,需要所有住户平摊费用,张女士想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了该咋办?住户平摊维修屋顶费用是否合理?

  那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到底怎么交?用在哪?用完了怎么办?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我市住建部门,对此进行采访。

  怎么交 交多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通俗来说就是房屋的“治病钱”。

  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023年3月22日,市政府印发《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标准:

  多层住宅,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交存标准为110元/平方米;非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房屋,交存标准为130元/平方米;低密度住宅,交存标准为80元/平方米;地下室、车库交存标准为40元/平方米;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给谁 谁保管

  《办法》规定,由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来保管呢?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以下统称“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同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接受监督等。

  用在哪 咋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有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房屋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房屋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公共区域门窗破损;公共门厅内部墙面、地面等出现破损;住宅共有部位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包括: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监控技防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破损、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损坏;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其他情形。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六)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如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怎么申请?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共同监督指导下,按照程序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及时提出使用建议;经由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建议、签署核实意见、形成使用决议,并确定具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使用决议,组织制定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流程,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用完后 可续交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账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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