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完写真影楼失联,多方寻找终获联系

发表时间:2023-04-03 来源:张家口文明网

  2022年9月,某市民反映其在某影楼拍摄个人写真,商家承诺会尽快为其修图后提供成片,随后受疫情影响,影楼迟迟未提供成片。该市民也联系不到商家,便将此事投诉至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该局帮助解决。

  桥东区市场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向投诉人询问到该影楼的名称和销售人员的电话。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通过系统查询,工作人员找到该影楼经营者的电话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负责人。负责人称,因为疫情影响一直未开门营业,部分工作人员已经离职,由于人手不够,造成交片延误,复工后会尽快为消费者提供成片。消费者表示理解。经了解,经营者已于11月中旬为消费者提供了成片。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有关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如果采用了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桥东区市场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本案中,经营者受疫情影响延迟提供服务未造成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但是近两年店铺关闭或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便会出现受害人数多、维权难的困境。工作人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进行会员充值消费时,首先应详细了解商家信息和所购买的产品或所接收的服务,不能充值过多金额;其次,应有合同意识,与经营者签订消费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产生消费纠纷后合同解除、提前退卡、搬迁地址等问题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最后,还要有权益保护意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保存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作为经营者,在推行会员充值消费前,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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