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首部城市照明专项管理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23-07-28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我市首部城市照明专项管理办法出台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

  ◇对盗窃、故意毁损城市照明设施行为依法处置

  近日,我市出台《张家口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照明功能,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环境,促进能源节约。

  据了解,该《办法》是我市首部关于城市照明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城市照明定义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规划和建设、维护和运行及节约能源等方面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照明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应当遵循功能完善、景观良好、节能环保、智慧安全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优先建设多功能灯杆,在建设多功能灯杆的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电力和通信公共线缆管廊等设施。同时,要求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照明设施维护运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景观照明用电项目应与城市功能照明项目分开控制,分别计量。

  在《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晾晒衣物;不得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等物品;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对发现盗窃、故意毁损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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