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通知”明确充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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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和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
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
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
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
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电费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
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尽快由“充电时长+充电功率”收费模式
过渡到按充电电量计量
最晚于2024年12月31日前
完成升级改造
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
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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