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文明行为促进条例》⑦|文明出行 有你有我

发表时间:2024-10-28 来源: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也是一座城市最暖的“名片”

将文明因子根植心底

与文明同行

让城市更加靓丽

让生活更加舒适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学习践行《条例》中的规范与倡导,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张家口人。

今天带大家学习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内容

  第十三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规范,做到依法驾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拥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规范,做到依法驾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拥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佩戴头盔,靠右行驶,不闯红灯、不逆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路边行走,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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