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大家看动画学习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内容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体系,发展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学习实践创新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提高群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法治观念。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创建评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和礼遇帮扶制度,对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典型提供礼遇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