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也是一座城市最暖的“名片”
将文明因子根植心底
与文明同行
让城市更加靓丽让生活更加舒适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学习践行《条例》中的规范与倡导,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张家口人。
今天带大家学习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鼓励沿街宾馆、饭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厕所。
第二十一条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依法安装号牌、配备头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和废弃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加强工作人员文明行为培训,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投诉、举报。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