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
也是一座城市最暖的“名片”
将文明因子根植心底
与文明同行
让城市更加靓丽
让生活更加舒适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的地方性法规,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学习践行《条例》中的规范与倡导,践行文明行为,争做文明张家口人。
今天带大家学习
《张家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内容
了解违反本条例规定
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