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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非法集资案

2018-06-12 来源:张家口晚报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6月8日,我市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被告人赵某、崔某均系外地人,在我市某写字楼租下临时办公房间,并注册了某传媒有限公司后进行融资。他们先后雇佣业务团队,编造虚假的与某山泉水厂股权转让协议、经营和投资文化城项目,向群众做虚假宣传,并通过业务员上街发放名片、赠送礼品等手段吸引群众,后以付给投资人1.5%的月利息、0.5%的月分红、赠送礼品为诱饵,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93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123份,骗取群众借款203万余元人民币。在吸取存款过程中,被告将存款挥霍殆尽。经桥东区法院审理,以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从2014年1月,被告公司张家口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市区、宣化区通过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单,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年期的投资年收益率为13——15%,非法吸收沈某等59名受害人资金862万余元。经桥东区法院审理,以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对张家口市某投资有现公司处以罚金30万元。

  被告人闪某,2003年5月13日注册成立了张家口某机械有限公司,建厂后虽说规模不大,但一直盈利。从2008年12月搬迁企业至张北某地后,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流动资金紧缺,市场不景气。2008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闪某以投资建设企业为由,许以月息1%——5%不等的利息回报,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王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约5435万余元。经张北县法院审理,以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提醒,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要摒弃一夜暴富心态,正确认识金融规律,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依法理财,远离非法集资。 (李颖  潘守成  赵洁)

责任编辑:sunji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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