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拒执案件 欠钱不还“老赖”被判刑 欠钱不还当“老赖”,男子因此被判刑。日前,涿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拒执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涿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也是我市首例用刑罚手段促使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案例,有效打击了“老赖”嚣张气焰,维护了司法权威。 2011年,李某与张某因债务问题打官司,后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债务21万余元。2011年4月,涿鹿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次日即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李某一直以经济困难等为由拒绝履行执行义务。 因李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涿鹿法院于2013年对其位于涿鹿县涿鹿镇某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2016年5月,该房屋被政府征收,但李某为不履行执行义务,私自将征收补偿款占用,他让其父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拿到补偿款共计959419.11元,之后把钱款全部转存在其妹夫常某名下,以此躲避法院执行。 鉴于李某多次故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涿鹿法院于去年底以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刑事案处理。 迫于无奈,李某于今年1月25日将执行款及利息等合计34万元交存至法院账户,并在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过相关司法程序,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拒不执行案,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表示放弃上诉,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后即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负责本案的法官介绍,执行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许多被执行人认为欠钱不还也无所谓,甚至用多种手段规避执行,置法律法规不顾,针对这些“老赖”,国家法律有明确惩处规定,法院也绝不手软,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老赖”付出应有的代价。(李颖 景世云) 相关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