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动自行车作为普及度非常高的一款交通工具,消防安全隐患却如影随行。近年来,消防部门将电动自行车、电瓶不要进楼入户充电作为宣传和治理的重点。与此同时,去年8月1日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可以肯定的是,法规的实施,将引导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朝着更加规范便捷的方向发展。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为何频繁爆燃,起火后发生的相关后果,又由谁来承担责任。 车主:失火罪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自电动自行车成为很多市民主要的交通工具之后,有关部门、媒体一直有其安全方面的宣传,作为车主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楼、电瓶进家有所了解。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充电,实则给自己和邻居制造了危险。作为车主应当采取监护、隔离等措施防范充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艳霞律师介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涉嫌失火罪,或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9年8月8日19时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处自建二层楼内,一楼租户刘某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并将自行加装了电池的电动车放在一层楼梯口处充电。第二天凌晨,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发现起火后,刘某带着女儿和另一女孩逃生,期间三人均被烧伤。房东周某得知消息后,也立刻叫上儿子赶往现场救援,救出两租户,但不幸的是,租户张某被当场烧死。刘某本人被烧成重伤二级,另有五名租户被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因涉嫌失火罪,刘某被公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此,涉事车主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房东:是否担责视情节不同而定 电动自行车失火事故,有时会牵扯多方人员。援引上个案例,2011年起,周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一处自建二层楼内的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仅有一个出口,但周某仍然长期放任刘某等租户私拉电线,在院内楼梯口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事发后,周某赔偿了多名伤者医疗费共54万余元。因涉嫌失火罪,周某和刘某一样也被公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刘艳霞律师说,在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东作为出租人有按照约定将房屋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房屋出于适租状态的义务,但房屋交付后即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租客自行承担,房东无需对此负责。 物业:承担合同和法律法规多重责任 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包括设置停放场地、及时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扑救火灾等义务。 刘艳霞律师介绍,物业服务企业在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民事责任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自身负有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等义务。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行政处罚。《消防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畅通等,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通道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否则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社区:负有检查宣传协助救火义务 刘艳霞律师同时介绍,按照《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停放、充电以及其他安全隐患,负有及时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扑救火灾的义务。 生产销售:自身和相关部门多重管理 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手段,分析起火原因并不难。比如,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检中心经过分析就发现,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两个:车辆改装是引发事故的关键行为;电池和充电器是造成事故的重要源头。 试分析,如果引发火灾的原因是旧电池翻新或车辆改装所致,那么从事电池翻新或车辆改装的又是哪一家?这些制造祸端的始作俑者最终是否被追究了法律责任?他们生产、加工环节是否有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他们的伪劣产品又是否被召回、销毁?等等。同样,如果是电池和充电器的问题,那它们的生产厂家是哪一个,要不要承担责任,也被大家所关心。 刘艳霞律师介绍,《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电动车频频变“不定时炸弹”的现状能否改变,关键在于出了燃爆事故,必须有人出来担责,让实实在在的执法力度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落实。 |